关于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严肃考试招生工作纪律,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组织管理和参与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学院对招生考试工作负有全面组织领导责任,按照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违反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纪律问题,制止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暗示、授意、指使相关人员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
(三)发生违反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纪律问题,不支持、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甚至干扰、阻挠调查的;
(四)工作失职、渎职,组织实施不力,招生考试中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
(五)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考场发生严重舞弊事件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招生计划,降低、改变录取分数,招收、补录不符合条件考生的;
(八)利用组织招生考试、录取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的;
(九)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相关院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参与学院招生考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规委托或参与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的;
(二)以任何理由泄露考题的;
(三)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收取费用,存在承诺录取等任何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行为;
(四)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索取或接受考生、家长或中介机构的现金、礼品、宴请等;
(七)工作人员在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过程中造成试卷被盗、丢失或失密、泄密的;
(八)工作人员对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发生重大作弊事件的;
(九)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考生考试加分、私改分数,替考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工作人员违规透露考生成绩和排名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统分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在命题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案或者有关内容透露给他人的;
(三)评分人员未公正、认真、独立开展工作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八)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九)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考场工作人员,对招生考试工作负有现场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渎职,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力,考场秩序混乱的;
(二)违反规定为考生调换座位,将试题、答卷等带出考场,或者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更改考场原始记录的;
(三)未正确有效使用金属探测仪、屏蔽器、电子监控巡查等防止作弊设备和系统,或发现作 弊 器材带入考场不坚决纠正和不及时报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谋取利益,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违反招生考试回避制度,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六)未按时到岗,擅离职守的;
(七)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三)未按学院单独考试招生章程规定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四)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的;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违规招生的;
(六)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七)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八)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和影响招生录取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及其他教职员工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纵容其子女、亲属、请托人违反招生考试纪律,或为其实施舞弊行为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 在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者和其他有关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