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事项的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反对特权现象、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三门峡市纪委 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本规定人员为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全体教职工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操办的嫁娶、丧葬事宜。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的教育监督管理,推动落实“喜事新办、丧事简办、陋习禁办”,努力营造节俭、文明、廉洁的社会风尚。监督党员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婚嫁陋习、天价彩礼、薄养厚葬等不良风气,大力弘扬新风新俗,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简朴操办,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良好社风民风。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监督推动落实全院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操办婚嫁事宜要事前如实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原则上在事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实向院纪委进行报备,经审核后从简操办;事后7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操办事由、操办时间、操办地点、宴请人员人数及范围、使用车辆等)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院纪委报告。操办丧葬事宜要在事后7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向纪检监察室报告操办情况。
第六条 督促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落实分层分级备案。市管县处级干部向市纪委监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书面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和一般教职工向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七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报备、报告。操办结婚喜庆事宜时,因双方系非同一地域人员需在两地操办时,不认定为分批操办、异地操办,但应当在报备(报告)时作出说明。
第八条 督促教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落实以下“十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二)严禁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收受其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等,或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事项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
(四)严禁使用公款当“份子钱”或用公款支付、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严禁占用公务用车、公共财物或其他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六)严禁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组织的名义代党员干部通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
(八)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搞封建迷信活动;
(九)严禁不按规定报备、报告,或不按报备事项进行操办;
(十)严禁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纪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严肃查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要自收受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或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对不退还不上交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收缴,并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职工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管辖范围内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及其主要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分管部门、院部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事前、事后的廉政谈话提醒等情况。督促各院部各部门负责人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所属人员的事前报告认真审核,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选取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三职院纪字〔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