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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程序暂行规定
2023-12-29 10:05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

处置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强化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原则上须经集体研究,形成处理意见。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照部门管理权限及职能分工,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六)查处违规违纪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解决实际问题同强化职能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的基本任务:

(一)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处理对学校教职员工违法违规行使职权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件及其他事项。

(四)及时报告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分析形势、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对党纪政务处分或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件及其他事项。


第二章 线索甄别、筛选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以下反映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不作为问题线索予以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出违纪、职务违法违规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四)仅提及单位名称和人员姓名职务,没有反映其涉嫌违纪违规、职务违法及其他违反道德或者公序良俗问题。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甄别、筛选:

(一)收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后进行甄别筛选,不作为问题线索的,可作为情况掌握。

(二)收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后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初核、调查。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依据内容移送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调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材料,经与现有材料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复件:

(一)被反映人、反映人和反映内容相同。

(二)被反映人、反映人相同,反映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无新的反映事项。

(三)被反映人相同,反映内容相同或者不完全一致,但实质内容相同且无新的反映事项的匿名举报。

对于重复件,经承办部门研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留存备查。


第三章 问题线索的处置

第一节 问题线索形式与一般处置程序

第九条 问题线索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过来信(含电子邮件、传真)、来访、来电、网络等各种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时提供的文字材料、影音材料或电话举报内容。

(二)经正当程序转送且属于受理范围的文字材料、影音材料或电话举报内容。

(三)在网络舆情中发现的属于受理范围,按程序转入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的有关材料。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和领导批示由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受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信访和问题线索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函件后,对所涉及的基本信息进行了解,形成处置意见并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落实办理。

第二节 收件与初步排查

第十一条 处理来信:

(一)收信。收到来信后,应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上的邮戳及文字完整。如附有光盘、U盘等特殊载体或物品,应装在信封内并在登记时一并注明。电子邮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以截屏方式记录来信主题、内容、发件人、收件人、收件时间和附件等关键信息。

(二)阅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举报件和问题线索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应优先予以处理,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第十二条 接待来访:

(一)接待初次来访者,接访人首先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将来访者介绍到学校信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记录。

(二)确保至少两人负责接访,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受理来电。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应当即向来电人说明,并告知学校信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对于反映问题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的,接听人应认真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四条 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且线索清楚的检举控告,应当立即报学校纪委书记阅知,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

第十五条 对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交代问题的,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处理。

第三节 研判与报批

第十六条 信访和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应在收到举报件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经核实确属实名举报的,应优先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结合举报和线索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报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可直接作办结处理。

超出业务范围的,按照举报和线索内容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需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后报结果的,要及时督办,妥善解决反映的问题。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党委、校领导交办并有明确要求的举报件,按照程序规范办理。

第十七条 对重复举报,初信尚未办结的,重复举报件与初信并处;初信已办结的,重复举报件与初信并结。举报内容虽有部分重复,但有新问题或新线索的,不属于重复举报。

第十八条 收到反映紧急突发情况的信访举报件后,应按照即收即办的要求,迅速研判,及时上报,在收件当日完成流转处理。

第四节 直接办理和委托办理

第十九条 直接办理。纪检监察部门明确至少两名具体承办人,负责核实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对于重要问题线索的处置,承办人要制定工作方案,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处置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处置问题线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提升工作质效。应当结合情况综合分析、适当了解,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研提处置意见,经审批后及时处置。

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或者暂存待查超过一年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当向纪委书记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委托办理。对于反映问题简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委托基层党组织采用恰当方式予以办理。受托单位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查办工作,并将查办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督办,专人负责,协助并指导受托单位对信访举报问题尽快处理。信访举报件的督办情况记录应一并归入信访举报档案。

第五节 告知、答复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联系方式的署名举报,经核实确属实名举报的,应在确定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告知以口头方式为主,告知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实名举报答复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结后15日内答复举报人。答复以口头方式为主,做好记录并将答复情况一并归入信访举报档案。

匿名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指定受理登记部门专人负责管理登记,按照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件及问题线索相关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并装订归档。建立线索台账,逐件编号登记,完整记录被反映人的姓名职务、线索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受理时间、承办人员、处置方式、办理状态、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可追溯。任何人不得违规擅自处理、销毁。

第二十五条 档案材料原则上应长期保管。需要销毁时,需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有效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能。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和问题线索处置务必做到“五个严禁”:严禁私存不交、严禁擅自处置、严禁扩大知情范围、严禁推脱不办、严禁以信谋私。

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承办人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三职院纪字2023 10号关于印发《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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