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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纪委关于对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和基层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6-03-28 09:40  

为严明纪律,近日,灵宝市纪委查处并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和3起基层侵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件:

1.灵宝市公安局市场管理中队队长彭建超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月28日,彭建超在配合工商局巡查大队进行“双节”市场检查后,当晚驾驶单位警车违规停放在灵宝市公安局河滨小区院内。彭建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灵宝市交通局执法所工作人员张勇博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月28日,张勇博下午下班后,将单位公车开回家,违规停放在灵宝市公安局河滨小区院内。张勇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灵宝市西阎乡大闫村党支部书记赵中锋、党支部副书记赵结锋、村委委员赵建忠借考察名义公款旅游问题。2011年6月份,大闫村两委借考察名义组织村干部、村组长到北京旅游,花费集体资金共计41000元。赵中锋、赵结锋、赵建忠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灵宝市焦村镇尚庄村党支部原书记尚永强违纪案件。2013年至2015年,尚庄村党支部书记尚永强违规收取该村张某等两户危房改造补贴款共5500元,其中4500元用于个人开支。尚永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和退还。

5.灵宝市五亩乡窑坡村党支部书记光增祥违纪案件。2011年和2013年窑坡村党支部书记光增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自己和三组村民梁某办理危房改造补贴;2014年至2015年,窑坡村集体收入22694元未入村账,用于村日常开支。光增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灵宝市阳店镇中河村党支部书记杨定锋和村委会主任李海英违纪案件。2011年2月至2015年6月,该村把高速路赔偿款399169元未入村账,其中178947.4元用于其他开支,违规列支招待费24738元。杨定锋、李海英两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问题和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纪律底线。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坚持纪在法前,使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成为各级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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