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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2016-03-05 17:02  

1. 杞县高阳镇超标准列支招待费问题。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该镇共列支公务费544.86万元,其中招待费39.96万元,按照招待费不得超过 公务费2%的财务管理规定,实际超支29.06万元,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镇党委书记郑怀胜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2014年3月21 日,杞县纪委给予郑怀胜党内警告处分。

  2.嵩县饭坡镇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问题。2013年3月至8月,嵩县饭坡镇由于辖区内村民焚烧秸秆避免被媒体曝光等原因,违规支付7名自称媒体记者费 用共计14000元。2013年9月,该镇财政所所长张明智向某旅行社购买15000元票据(含税款1000元),并于2013年11月1日以“学习考察 费”名义入账报销,构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错误。2014年4月9日,嵩县饭坡镇党委给予直接责任人张明智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镇长葛双成诫 勉谈话。

  3.南召县四棵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徐文伟收受礼品、礼金,公款报销私人开支问题。2011年至2013年,徐文伟任四棵树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分管农 业工作期间,先后25次收受下级及相关人员礼品、礼金折合13300元;利用职务之便,将平时在金都饭店的私人开支3300元、个人车辆费用2000元在 四棵树乡林业管理站报销。2014年4月3日,南召县纪委给予徐文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有关费用,并收缴违纪所得。

  4.漯河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张武军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014年3月31日,张武军在工作日午间大量饮酒,下午5时仍处于醉酒状态,在社会上造 成不良影响。2014年4月1日,漯河市质监局给予张武军行政警告处分。漯河市纪委根据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市质监局纪检组长高洪涛、分管开发区分局的副 局长孟庆德诫勉谈话。

  5.信阳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处财务科副科长程军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3月24日下午2点,程军驾驶豫SC1339公车送其女儿上学,其行为违反 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信阳市交通局研究决定给予程军行政警告处分,并由个人负担燃油费。

  6.武陟县小董乡国土所所长崔金龙借乔迁新居大操大办问题。2013年11月22日,崔金龙因乔迁新居,通知同事、战友、同学和村干部等40余人参加 宴请,武陟县纪委接到举报后,及时制止,责令其取消了宴请。鉴于崔金龙借乔迁新居之际大操大办,已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崔金龙党内警告 处分。(河南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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